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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云南两部门印发《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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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十四条 在债务管理方面出现违规举债,截留、挤占、挪用、闲置债务资金等行为的高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
第二十四条在债务管理方面出现违规举债,截留、挤占、挪用、闲置债务资金等行为的高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公办高校债务是指公办高校依法依规向国内金融机构举借的商业贷款、向政策性银行举借的政策性贷款、外债转贷债务、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公办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及向各类实体借入的款项等由学校使用和归还的债务。
第十四条公办高校的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并优先用于偿还学校债务。存量债务较高的学校要充分盘活学校的各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学校债务;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学校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债务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四章债务偿还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公办高校在存量债务额度内借新还旧贷款的,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教育厅所属高校完成校内决策程序后,形成专项请示报送省教育厅,省属其他部门高校还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州市属高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防范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
第七条公办高校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各学校的债务规模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核定和管理。原则上,全省公办高校债务规模额度维持现有存量。公办高校新上项目必须确保资金筹措到位,不得出现拖欠工程款、设备款的情况。
【来源:无线昆明】
第三条公办高校债务管理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负责”的原则,举债高校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偿债责任。公办高校的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债务举借、管理、偿还和风险防控负有第一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办高校要建立债务内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校内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债务资金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部门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公办高校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全面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合理安排调度资金,避免因准备不足、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延期还款情况,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第四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公办高校债务进行总体监管,做好公办高校债务统计、审核、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工作。公办高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公办高校债务日常监管工作。州市人民政府是所属公办高校债务的监管主体,做好所属公办高校债务统计、审核、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公办高校要按照债务协议约定,及时落实偿债资金,并按时偿还债务本息。债务偿还资金主要来源有: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生均经费和专项资金(化债专项资金和政府贴息项目除外)等财政资金偿还债务本息。公办高校按照债务协议约定将偿还债务本息所需资金足额纳入年初预算,教育专户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高校自有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第二十条公办高校依法依规向国内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融资,不得举借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之外的社会融资,严禁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贷款以及收费权质押贷款,不得为包括校办企业和附属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文章来源:《高校教育管理》 网址: http://www.gxjyglzz.cn/zonghexinwen/2022/0714/1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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